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聚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XX大街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79。

法定代表人:张根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XX大街XX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74。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XX城XX村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22。

法定代表人:史怀信。

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陕058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2757851.30元,并自2018年8月7日起,以2757851.3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8.57‰向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804元,减半收取16902元,由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执71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旺纯

审 判 员 王建玲

审 判 员 李武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党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