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XX大街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79。
法定代表人:张根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74。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22。
法定代表人:史怀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民,系该公司员工。
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陕058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无企业登记,支付宝无可扣划款项。
3、2021年12月15日,本院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对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韩城)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河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采取限制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774753.3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泰杰
审判员王建玲
审判员李武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党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