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韩城市滚石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城市滚石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系公司执行董事。 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滚石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8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韩城市滚石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韩城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给付146000元;韩城市滚石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52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韩城市滚石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后,被执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581民终133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52元,由韩城市滚石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76元,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76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城市滚石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城市顺通电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1执77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