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华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彭阳县供电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425民初61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宁夏华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名人国际公寓12-19号。
法定代表人:邓毅,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彭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彭阳县城西门。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彭阳县供电公司古城供电所。
负责人:*文,任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夏华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彭阳县供电公司、彭阳县供电公司古城供电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丽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