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3民初980号之一
原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查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陕西省三门峡库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2元,减半收取10241元,由原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东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