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民初872号
原告:**,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原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查显彬,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陕西省商南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陕西省商南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0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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