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显彬与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4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居民。
原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8元,减半收取2859元,由原告***、陕西恒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武 航
书 记 员 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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