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83民初6689号
原告:河北朝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羊三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金海商铺商业楼B栋1-2层08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朝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黄骅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朝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港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终结。
原告河北朝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46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港支公司辩称:车辆冀J×××××号车在我司投保117000元车辆损失险,我方需核实车辆的行驶证以及驾驶员驾驶证,另外该车火灾证明中认定其可能是由于线路故障引起的自燃,说明该车可能自身存在质量问题,若由于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火灾那么损失应当由销售商以及生产商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黄骅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其中火灾事故事实为:2019年7月17日10时22分,原告河北朝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冀J×××××号车电动客车发生火灾。经调查,此次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10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车辆底盘右后侧,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外来火源、雷击等因素,不能排除车辆底盘右侧电池组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车辆右后侧轮胎等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又查,原告河北朝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冀J×××××号车车主,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港支公司投保一份限额为117000元机动车损失险一份,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再查,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109000元。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原告损失数额为:
1.车辆损失109000元,有公估报告予以证实;
2.鉴定费5650元,有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
以上损失合计:114650元。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朝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港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对此有保单、行驶证予以证实,应予确认。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畴,经查,该车驾驶证、行驶证证合法有效,故对原告损失114650元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车辆属政府补贴车辆,原告损失应当根据补贴与车辆价值比例予以赔付,但即使存在补贴,也是政府对购车人的政策优惠,不能以此来减少车辆价值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车辆可能自身存在质量问题,但对此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赔付原告河北朝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保险金114650元。
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9×××9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