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302民初1209号
原告阳泉市锦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宏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锦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市宏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协商解决,2017年8月15日故向法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锦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