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27号高新国际大厦A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腊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66号科祥大厦8层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玉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太原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29270元、物业管理费15069.2元、违约金31024.8元,以上共计1753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太原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银行账户无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债务。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调查的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被执行人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太原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我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福臣
人民陪审员 王宝平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O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