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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6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80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项目西侧1-2层部分裙带楼及6-10层写字楼。
负责人白海忠,行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东黄水镇西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被执行人徐烨,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66号科祥大厦8层823室。
法定代表人何玉林,总经理。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徐烨、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6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要求被执行人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徐烨、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二百九十一万二千五百九十五元二角八分及利息,受理费三万二千一百二十九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四万三千八百零一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我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通过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徐烨、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徐烨、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本院通过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徐烨的房产情况,通过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均无房产;另本院通过太原市工商局锁定了被执行人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另我院通过委托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烨的住所地进行了查人找物,通过委托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查人找物,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管理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徐烨、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由于被执行人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徐烨、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徐烨、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晋0106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徐烨、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兴国
审判员   范 勇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胤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