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京0105民督55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南横东街168号,身份证号1101041983********。
委托代理人:何淼,北京宝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彦花,北京宝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嘉伟。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7月1日解除,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资、绩效、奖金、离职补偿金及加班费等441846.97元、报销款34426.99元,合计476273.96元。现支付期限已届满,但被申请人仅已支付68618.6元,剩余407622.36元未付,故申请人申请督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407622.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款项四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二元三角六分。
申请费2573.71元,由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娜
书 记 员 金朴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