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6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蔺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李美荣,女性,1976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20132386M,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嘉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美荣、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21)鄂康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证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395430.63元及从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4月07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3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2年8月24日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冻结被执行人李美荣银行账户并扣划账户余额49944.59元,该笔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镇××小区××室房产一处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二次公开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该房产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至今尚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351317.04元及从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郭浩然
审判员 李金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刘益荣
书记员 边 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