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1928号之一
原告: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镇河滨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猛,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嘉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天才,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亿利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静湖南路亿利国际生态岛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震,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才,该公司职工。
原告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亿利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