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02民初4086号
原告:任某某,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任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