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宇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冠宇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9001民初4893号
原告: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佃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7762767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冠宇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玉溪路1096号科技总部新城2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837805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原告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坛山砼业公司)诉河南冠宇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坛山砼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冠宇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216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9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到实际付款支付止)。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砼用于其承建的济源市中王小学地面改造,约定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余款,逾期按应付货款万分之五计息处罚。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商品砼货款50216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其在2017年1月、7月分两次支付原告50000元、30208元,已付清全部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3日,原告(供方)、被告(建设方)签订《中王小学地面改造工程商品砼供需合同》,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中王小学地面改造工程供应混凝土。后原告为被告供应商品砼19车268.08立方米(每立方米300元),共计80424元。2017年1月26日,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向被告办理商品砼结算业务,当天原告付款50000元,***出具50000元收条,载明:“今收到中王小学商灰伍万元整。***2017.1.26”。同年7月12日,被告经原告财务***支付30208元,以上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208元。被告称7月12日付款原告公司人员成钢免除剩余216元,双方结算完毕,原告称不清楚该情况。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砼供需合同》,系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砼80424元,被告支付原告80208元,剩余216元被告称原告公司人员作为优惠予以免除,原告称不清楚该情况,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该抗辩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冠宇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21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保全费69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赵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