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宇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冠宇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4893号之一
原告: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佃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7762767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告:河南冠宇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玉溪路1096号科技总部新城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原告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冠宇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豫9001民初字489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名下价值67602.94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现本案已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冠宇网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67602.94元以内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自作出后生效。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