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1313-1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横路南、水云浦江东(新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10号***与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2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313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