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3369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11号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诉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尚欠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93425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093元、执行费130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3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业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