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甬慈执委字第39-2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东方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水云浦江东(新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执行上虞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2012)绍虞越商初字第226号绍兴东方管桩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东方管桩有限公司执行款158558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向法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2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委字第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审判员岑建标
审判员华锋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