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旭日水泥砖厂与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513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旭日水泥砖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港。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慈溪市旭日水泥砖厂与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7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审判员俞朝辉
审判员*人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