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6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213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横路南、水云浦东(新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岑维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2139号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诉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应归还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13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18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甬慈执民字第21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晓东
审判员*治军
审判员房赤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陆栋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