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

母某某与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5111号
申请执行人:母雄文,住所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横路南、水云浦东(新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858号母雄文与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执行司法拘留。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母雄文发放了司法救助金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母雄文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相关的债务利息,另向本院缴纳司法救助金垫付款2000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审判员孟祥亭
审判员华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