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龙山东门水泥砖厂与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5217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龙山东门水泥砖厂。住所地:慈溪市。
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横南路、水云浦**(新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岑维杰,该××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81号慈溪市龙山东门水泥砖厂诉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凯信建设有限公司尚欠慈溪市龙山东门水泥砖厂739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009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代理审判员*再波
代理审判员沈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