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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鸭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6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鸭虎,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30580916F,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92号。 泫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冯鸭虎、***、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先后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6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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