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4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鸭宏,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30580916F,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审第三人:冯鸭虎,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上诉人杨鸭宏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向上诉人杨鸭宏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杨鸭宏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鸭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