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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鸭宏、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4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鸭宏,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30580916F,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审第三人:冯鸭虎,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上诉人杨鸭宏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向上诉人杨鸭宏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杨鸭宏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鸭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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