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110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临泾中段1号明发欧洲城。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朕阳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范小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春辰
书 记 员 朱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