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集团有限公司

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0055号
申请人: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家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3,986.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986.3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