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集团有限公司

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0055号之一
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家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娇娇,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保全费1,08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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