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保460号
申请人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浙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淳生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于2017年12月18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明大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向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