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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泰龙铝轮有限公司、金华泰龙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4执43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山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917603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泰龙铝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银川东路**织机构代码:7429127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泰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北二环西路**机构代码:5596668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银川东路**第**码:7664205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生产基地:7719273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泰龙铝轮有限公司、金华泰龙置业有限公司、泰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春天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一方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4执43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