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贵州雄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道屯堡文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君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雄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夏云。
法定代表人:马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贤荣,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屯堡文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
法定代表人:杨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钦文,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君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沈荣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上诉人贵州雄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道屯堡文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君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贵州雄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马贤荣,被上诉人***道屯堡文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四川君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雄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爽
审 判 员 辜 贤 莉
审 判 员 黎 福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婕
书 记 员 张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