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15941号
原告:重庆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亿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亿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按40%收取计73元,由原告重庆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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