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诚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驿顺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1民初1656

原告:四川诚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81213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梅,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良,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驿顺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岩,经理。

原告四川诚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驿顺达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诚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5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诚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诚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跃坤

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