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宿大道北。 被执行人:***,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7日出生,住邹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据以执行的判决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83执227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存来 审判员 : 孟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田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