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宿大道北。
被执行人:***,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7日出生,住邹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据以执行的判决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83执227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存来
审判员 : 孟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田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