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1885号
申请人:***,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邹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宿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88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因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3.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10月29日、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进行冻结。
4.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5.本院依法派员到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邹城市***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4B22)不动产一处,该不动产已被查封,本院不便处置。
2020年12月1日,本院将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存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