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辉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7)第164号裁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8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英
审判员 李 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