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生态环境局与山某某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83执204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市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山***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市经济开发区北宿大道北。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市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逾期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10月10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883行审14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