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83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市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山***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市经济开发区北宿大道北。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市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逾期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10月10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883行审14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