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执异10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王母阁路4-3号北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91716636H。
法定代表人:尹爱美,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2022)鲁0103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拍卖市中区七里××路××号楼××室房屋及××(-)地下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申请撤销(2022)鲁0103执恢223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市中区七里××路××号楼××室房屋及××(-)地下室的拍卖。事实与理由:1、拍卖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明显不实,严重低于市场价格,申请人申请重新评估。2、被异议人获得涉案债权是基于非法目的的,明显是为了避免负债累累的本案判决原告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被人执行,及异议人行使抵销权,才恶意转让的债权。应当认定其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其不能基于此获得申请执行人地位。3、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济南市检察院已提请山东省检察院进行抗诉。如若继续执行,势必对将来抗诉后执行回转带来极大的司法资源浪费。故应暂时不再执行。
异议人***在提出书面异议时,提交以下证据:1、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济宁中院判决书,3、2021年房价(中住)参考等。
本院查明,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鲁01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691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9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上诉人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920元,由上诉人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828元,被上诉人***负担50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20元,由上诉人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828元,被上诉人***负担50092元”。该判决于2018年12月26日生效后,2019年1月18日,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鲁Ol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19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2月11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鲁0103执恢223号,2022年2月18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与王雪云共有的位于市中区七里××路××号楼××室房屋及××(-)地下室。
上述事实,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书、(2022)鲁0103执恢223号执行裁定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异议人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异议人要求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异议人主张已提请抗诉,但不是停止拍卖的法定事由。综上,异议人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徐计方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