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异2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王母阁路4-3号北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91716636H。
法定代表人:尹爱美,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2021)鲁0103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查封市中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申请撤销(2021)鲁0103执恢20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市中区的查封。事实与理由:1、异议人与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为美泰公司受让的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之间的(2018)鲁01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而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保全了异议人在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的对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的1469万元的债权(含过付款及其他财产)。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又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被申请人***在你院超出7656742.9的过付款”,据此在汶上县法院仍被查封7656742.9元财产。而贵院现又作出(2021)鲁0103执恢2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存款或其他财产,并将前述房屋查封,显属重复查封,应予撤销。2、被查封房屋并不为异议人个人所有,从房产证上看尚有共同所有人王雪云。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也不应查封、处分。
异议人***在提出书面异议时,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离婚证复印件,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书,4、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0)鲁0830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5、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6、房产证复印件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反馈单等。
本院查明,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作出(2018)鲁01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691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9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上诉人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920元,由上诉人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828元,被上诉人***负担50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20元,由上诉人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828元,被上诉人***负担50092元”。该判决于2018年12月26日生效后,2019年1月18日,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鲁Ol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19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16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2021)鲁0103执恢209号。2021年3月30日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汶上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异议人案款9274574元。2021年7月20日本院在济南市市中区张贴公告,拟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上述事实,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101执恢20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告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该案执行中本院要求汶上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异议人案款9274574元,但该款并未实际到位,并不存在重复查封问题,同时也不存在超标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异议人以共有为由认为不应查封,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异议人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徐计方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