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付,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王母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91716636H。
法定代表人:尹爱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与被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给付工程费35720.2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及时足额履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329.45元,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学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执行员 李 龙
书记员 汤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