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

江某某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1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MFH6EXT,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冯睿,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91716636H,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81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一、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9000元,由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前给付29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13万元;二、上述给付协议,若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江***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自违约之日起就259000元全部未给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履行完毕,双方不得再就本纠纷相互主张任何权利。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计2593元,由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51593元,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仅履行10000元,剩余部分未能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江***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2万元、2023年1月21日前给付100000元、2023年5月20日前给付79000元。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承担5万元违约金,并由***对该协议履行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81执1612号案件的执行。 如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江***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如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成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