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执异115号 案外人:***,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4-3号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楼××房产及××(-)地下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终止对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楼××房产及××(-)地下室的拍卖。事实与理由:法院拟拍卖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楼××房产及××(-)地下室属于案外人所有,该房产虽登记为案外人与***共有,但案外人与***早已离婚,房产不再归***所有,法院不能拍卖案外人的房产。案外人***提交了离婚证及房产证复印件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查明,济宁**置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鲁01民终4791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济宁**置业有限公司691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9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上诉人济宁**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920元,由上诉人济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828元,被上诉人***负担50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20元,由上诉人济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828元,被上诉人***负担50092元”。2019年1月18日,山东美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2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楼××房产及××(-)地下室,查封期限三年。2019年6月19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16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鲁0103执恢209号。2021年7月20日,本院在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楼××室张贴公告。2022年2月11日,该案再次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鲁0103执恢223号。2022年2月18日,本院作出(2022)鲁0103执恢2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楼××室(证号:中1××)房产一处及××(-)(证号:中1××)地下室一处。”2022年3月23日,本院继续查封案涉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另查明,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楼××房产及××(-)地下室,******、***,房屋共有情况共同共有。***与***于2017年5月26日登记离婚。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及送达回证、不动产登记查询反馈单、离婚证内页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外人***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排除执行,本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本院对***与***共同共有的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称“与***早已离婚,房产不再归***所有。”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房产无法实物分割,案外人***作为共有人,在处置房产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对拍卖价款主张相应的份额。综上,案外人***对涉案房屋主张单独所有以排除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