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佳惠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中民终字第02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蓬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方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惠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宝永,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周宏昌,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全,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佳惠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986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徐 炜
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
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仲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