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长鑫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琦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绍兴长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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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3211号
原告:义乌市琦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二区5幢一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樊洋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柯桥经济开发区朝阳居委会1幢一层A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任美芳。
原告义乌市琦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长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义乌市琦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琦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琦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琪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黄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