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民初3585号
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AT9P3Q,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吴云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特别授权),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31242K,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
法定代表人:包益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5元,减半收取2282.5元,由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