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3民初232号
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49号9-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告: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6号1栋1单元3层楼。
法定代表人:包益安,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著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玉荣
书记员张芷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