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财保144号
申请人: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义务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张庭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威、范玉琳,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6号1栋1单元3层楼。
法定代表人:包益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474.69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152220000000696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474.6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元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