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1574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明亮,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旺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传化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卢道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波,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虎,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楼v>
法定代表人:包益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旺福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森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明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延迟开庭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兰泽会